燃气锅炉房的位置应综合燃气种类、锅炉容量、运行压力、供回水温度、系统形式及建筑类型等因素考虑。 燃气锅炉锅炉房设计应依照现行国家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 号)综合确定。若当地有地方标准时,则同时要考虑满足。 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若受条件限制,需要与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顶层及中间楼层时,应经当地消防、安监和环保等部门批准。 燃气锅炉房严禁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墙为防火墙。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底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确保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震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由于条件有限制,锅炉需要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间时,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为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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