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对循环流化床锅炉有何要求?
在《火电厂大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设置了烟尘、SO、NO,和汞四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必须执行新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必须执行新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必须执行新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从标准来看,新建机组 100mg/m的排放限值超过了欧洲和美国地区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有何要求?
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 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要求为50mg/m³,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要求为100mg/m³。
2014 年 9 月 1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能源局印发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mg/m3),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应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2020年,东部地区现役 30 万 kW 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kW 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什么是重点地区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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