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扣分项和加分项两大类别,实行综合累计评分,重点关注监测服务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数据、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机构环保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诚信)、B级(良好)、C级(警示)、D级(不良)四个等级。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被“信用中国(安徽)”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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